【重要制度规范公开】行政管理规范
2017-10-17 09:38:00  来源:

1、门卫管理及值班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准确、及时做好传达、收发刊、信件等工作。

2、做好院内的卫生工作和会议室的管理工作。

3、维护院内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院内并做好出入登记。

4、负责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节假日紧急情况的报告工作。

二、值班制度

1、白天实行门卫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门卫二名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夜间实行门卫值班的同时,干警、驾驶员轮流值班,分管领导带班。

带班领导负责当天值班情况的督查工作。

2、凡外来考察、学习或办理有关事宜的,由值班人员和相应部门联系接待。

3、晚上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签到,做好值班记录。每晚9时前值班人员要将办公区域认真检查1遍,发现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4、要爱护值班室各项设施,保持值班室整洁,每日交接时,要将值班室物品清点交接,交班前要将室内卫生打扫干净。

5、要严守秘密,不准将文件、案卷材料带至值班室。遇有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6、节假日值班由行装科统一安排。

7、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值班人员,要请示带班领导批准。

本制度由行装科负责解释。

 

 

 

2、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由行装科统一管理,各部门及全院干警做好自身安全工作。

二、各部门对贵重物品设备、器材和易燃、易爆物及卷宗文件材料、举报信件等存放,要符合安全和保密要求,并指定专人管理。

三、工作人员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文件、材料及卷宗信件锁入办公桌或保险柜内,同时关闭电源、火源、水源、门窗,杜绝事故隐患。

四、档案室、机要室、传真室、打字室、严禁外来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入内,防止失、泄密等事件发生。

五、双休日、节假日前,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行装科在重大节日前负责组织对全院各要害部位及消防、保安器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六、办公楼内部不准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准用电炉做饭、烧水、取暖等。

七、不准在防火部位或禁止烟火地方吸烟,车库内禁止存放木材、煤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

八、值班干警每晚8点督促门卫关闭大楼公用部分的门窗、水电及所有通道,严禁无关人员在大楼内留宿。

本制度由行装科负责解释。

 

 

3、关于加强加班误餐、公务接待

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更好地做好加班误餐和来客接待等服务工作。对本院各部门加班误餐和来客接待安排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客实行对口接待。如确需要安排招待的,应先写申批表,经有关方面批准后,方可安排,报销时应一餐一报,同时将申批表附后入册备查。

二、就餐申批手续:凡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同志来院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兄弟县区院领导来院友好交往,招待工作由行装科直接负责接待,填写申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有关业务部门来灌工作,需安排接待的,在食堂就餐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就餐申批表报行装科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行装科负责统一安排;确需外出就餐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申批表,报行装科分管领导或行装科负责接待人报请检察长同意后予以统一安排,并出具外出就餐通知单,实行定员定额。如无外出就餐通知单擅自安排的,不予审核报销。

三、用餐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陪客:陪客人数最多为3人,来客较少情况下,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五、提倡文明接待。招待用餐应严格执行高检、省、市院“禁酒令”有关规定。

 

 

4、灌南县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经费管理,严格财务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全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院设置财务室,负责全院预算的编制、经费管理、编制全院统一的财务报告和分析。院其他科室不设会计,不设银行帐户,财务活动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有关经费收支由财务室统一核算。

二、财会人员做好年初预算,对应追加的预算支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财政部门和上级院要求做好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三、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岗位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变动时,须做好所有账册、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移交手续,方可调离。

四、财会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记帐、算帐、报帐和审核,做到帐款、帐物、帐帐、帐表相符,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会计人员依照有关财经法规对各项费用实施审核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各类票据的管理集中在院财务室。全院使用的各类票据由财务室到县财政局领用。财务室必须将开票收取的各种收入或暂存款及时全部入帐,并及时办好结报、缴销手续,不可在帐外循环,严禁设立“小金库”。

六、会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大额现金解款和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二人以上,库存现金应控制在规定以内,放置在保险柜中。

七、经费使用后报销审批程序。1、经办人应在票据粘贴单上签字确认,并写明理由,票据张数、全额、日期等。2、部门负责人初审,重点审核上述信息是否齐全,准确,如部门负责人为经办人,则由分管领导审核。3、行装科长复核,主要进行程序审查复核,如行装科长为经办人,则无论票据金额多少,均由分管行装检察长审批。4、所有票据均由分管行装检察长审批。5、重大支出须报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6、财务报销,经办人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所有票据必须用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娱乐类发票,所有购物及消费必须附该项支出清单。

八、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得借用单位公款。借用公款必须由分管检察长批准且不准超过5000元。借用公款应在一个月内报帐,一次结算完毕,超过三个月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因公出差、外出办案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九、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案件暂扣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案件暂扣款。

 

5、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公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院党组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车辆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结合我院工作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装备技术科负责编制车辆采购计划及实施,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协调车辆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对车辆出车、保养、维修、油耗、保险等事务和驾驶人员实施建档管理。

    第三条  公用车辆实行车队集中管理模式。因工作需要,部分车辆分到部门使用的,该部门分管领导为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并签定《车辆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车队在行政装备技术科领导下工作,主要负责驾驶员的集中管理、车辆调度等工作。

第二章    《警车准驾证》的申领、核发

第四条  驾驶警用车辆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外,须持有市院行政装备处核发的《警车准驾证》。

第五条   申领《警车准驾证》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后的在编干警、职工或聘用的驾驶人员。

    第六条   申领人员必须填写制式申请表,并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领取《警车准驾证》必须经过行政装备技术科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八条  对已发放的《警车准驾证》,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审验结果分为:准予核发、暂缓发放以及取消《警车准驾证》。

第三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警车准驾证》并承担公务车驾驶任务的人员。

第十条  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规定。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警车。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警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警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车队和行政装备技术科领导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十二条  全院驾驶员必须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严禁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驾驶警用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做到所驾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使用本院车辆学习驾驶,不得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外单位及非驾驶员驾驶,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由此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由驾驶员和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使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落实“谁派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六条  干警公务使用本院车辆时,由分管领导和行装科统一安排,用车部门需完整填写制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于用车前一天下午5时前送到行装科,由行装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遣车辆。派车的原则是根据申请用车的先后、急缓,路途的远近,工作任务的轻重等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使用人应按《派车单》所确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事由使用车辆,不得从事与出车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行装科每周安排值班车辆负责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提审,时间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三、五。夜间负责值班。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长途出车,凡执行任务需带车出县的,必须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省、市的,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出车前应明确一名带车干部,带车干部负责与驾驶员商定行车路线,同时负责处理用车期间的相关事宜。驾驶员要服从带车干部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自变更路线,确保行车安全,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警用车辆一律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车队建立用车专用台帐,详细登记使用人姓名、车辆交接时间以及车辆牌号、使用情况等项目,规范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和使用车辆,同一时间前往同一地点的用车,应当尽量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非工作时间紧急情况下因公用车来不及填写派车单的,可以先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通知行政装备技术科负责人,车队根据用车规定,可以采取先派车后补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进入检察院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停车泊位停放(干警的私家车辆停放在消防池两侧停车位和食堂后侧停车场),不得随意乱停。外单位人员的车辆经允许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双休日,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车库内封存,钥匙上交行装科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凡进、出车库、院区的车辆应保持每小时5公里时速,确保安全行驶。

第二十六条  本院车辆不得在院外过夜停放,外出车辆必须在当日22时前开回院内或指定地点停放。

确因工作需要在院外过夜或不能按时回院停放的车辆,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事先报行政装备技术科。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妥善、安全保管好在外过夜车辆,使用人员应对停放期间的车辆安全承担责任,发生被盗和损坏责任自负。

经同意不能按时回院或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驾驶员回院后及时向车队说明情况,车队要进行登记。

自侦部门办理案件用车,车辆应停放在办案点,并将停放在办案点的车辆和停放时间报车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  警用车辆严禁在景区、钓鱼场所、饭店、歌舞厅等其它娱乐休闲场所门前停放。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助力车停放规定

(一)本院干警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助力车按指定地点停放。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停放场地的周边楼道和公共通道堆放物品和停放车辆。

(三)停放车辆要按要求有序存放,排列整齐,保持场内卫生整洁和过道畅通。

(四)为保证停车效率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将不使用的车辆停放在场内。

(五)车辆停放后,应及时上锁,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篓或场内。

第六章   

第二十 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按高检院“五条禁酒令”和省院“六项禁令”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凡警车使用被电子警察曝光,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车队领导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纪检部门根据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私自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全部事故费用;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经教育不改的,由行政装备技术科发出《违章通知书》,除按本规定进行相关处罚外,并处吊扣《警车准驾证》的处罚:

    (一)无紧急公务开警车闯信号灯;

    (二)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回院后不按指定地点停放;

    (四)车辆使用后有严重污迹且不及时清洗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教育;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从事与出车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将取消驾驶本院公车资格。

(一)擅自将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二)擅自使用车辆或夜间、节假日院外停放的;

(三)在交通事故或车损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四)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门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经查实的。

    第三十四条  车队要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监察部门要对车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违反规定的由监察室与行政装备技术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监察室、行政装备技术科定期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本院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干警驾驶技术和安全行车水平,行政装备技术科年度进行对所有驾驶员人员进行考评,对评比出的先进给予全院通报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本规定由监察室、行政装备技术科负责解释。

 

 

6、灌南县人民检察院食堂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干警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充分发挥后勤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采购和验收制度

1、采购是根据厨师长制定的食谱进行,实行送菜制度;

2、主食品采购由行装科分管食堂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负责按排集中采购;

3、副食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机动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采购必须两个人以上;

4、验收由院里派专人负责,食堂采购的所有物品须及时验收入库,验收人员必须保证所采购的物品质量和数量与清单一致。

二、就餐管理制度

  1、就餐人员限本院干警、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实行刷卡就餐制度,按每人每餐刷卡一次(学龄前儿童可免刷卡),不得将工作餐外带。

2、就餐标准:早餐2元/人次,午餐5元/人次,晚餐3元/人次。临时用餐由行装科统一安排。

3、就餐时间:早餐7:30—8:20,中餐11:50—12:40,晚餐6:00—7:00。

4、就餐人员应讲究用餐环境,提倡勤俭节约,不得随意乱丢乱倒,不得在食堂内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三、卫生管理制度

  1、食堂全部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2、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分片包干,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厨房、餐厅有防蝇、防尘和排污等卫生设施,夏秋季节经常使用灭蝇药,保持室内无蝇。

  3、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换洗工作服;工作前、便后要洗手,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按照设备分工和划分的卫生区域,经常打扫、洗刷,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四、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不得自行外借,防止丢失,并做到存放整齐,使用得当。

2、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技术人员操作;凡食堂的一切用具设备,均应按规定建立账卡和记录,易损易耗品损耗要及时登记备案。

3、食堂冷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存放私人食品。责任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清理,保持冷柜清洁卫生,食品排放整齐,同时检查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提出修理意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操作,检查处理后再使用。

  五、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在使用炉灶前,应首先检查油路、气路是否运转正常,然后点火预热,一切正常后再使用;在油锅加热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使用完毕,随即关闭各个开关,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炉灶各处开关进行全面检查。

2、操作电器设备前,应先检查防护设备及电源是否完好;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关闭电源;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将电源断开;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电源进行一次检查,严禁冲洗电器设备和用湿手接触电器设备,发现蒸气阀漏气、压力表失灵,应停止使用。

本制度由行政装备技术科负责解释

 

 

7、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灌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达到的目标:一房一表、一物一卡、一卡一码,卡随物移、表随卡调、定物定人、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本单位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财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转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的国有资产都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拨款购置、预算外资金购置、社会捐赠、借入资金购置、上级部门调入以及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代码

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其附属实施建筑物。是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办案用房、库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用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是指检察机关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侦查取证设备等。

第三类:通用设备。是指检察机关用于业务工作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自动化设备和公务用的交通、通讯、家具等通用设备。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指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纪念品等)。

第五类:图书。指单位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是指单位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财产。

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7位数表示。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2、无偿调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始价值的,参照同种(类)固定资产评估价入帐。

3、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入帐。

4、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原有规模、更换部件的,按其实际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拆除减少部分的价值,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计入车辆购置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及相关职责

第八条 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将其结果纳入检察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分管检察长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方面逐一研究,狠抓落实。

第九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并依据党纪政纪,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条 院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应明确专、兼职管理员。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建档、调拨、报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1、财务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结合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

2)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员制作的《固定资产备案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支付款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负责固定资产总帐、明细账以卡片账的管理,做到总帐与明细帐核对相符、总帐与卡片账核对相符、明细帐与卡片账核对相符;

4)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双向互动管理,及时登记、定期对账,保证财务账卡与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系统的一致性;

5)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根据清查盘点情况作相关账务处理;

6)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起对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2、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建立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与财务部门一起对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初审;

4)固定资产实行先登记备案后支付入帐,即凡固定资产实物形成后,必须经固定资产管理员在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制作《固定资产备案登记表》,财务部门凭此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支付入帐;

5)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处置以及信息变更登记工作;

6)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对需维修保养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确认;

7)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8)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双向互动登记,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各科室内勤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报、领用、登记、报损、报废、保管等,并在业务上接受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责任心,定房定物,定物定人,责任到人;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3)使用部门需配置相关固定资产,要履行相关程序,填写《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初审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实施,未经初审及分管检察长审核,不得擅自购置;

4)对外单位捐赠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原则进行;

5)各使用部门之间及使用部门所属各房间之间不得擅自调拨固定资产,确需调拨使用的,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进行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设帐,分别设置相关固定资产卡片,要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帐、表、卡的设置

1、固定资产帐户的设置,由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总额,并在“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下,按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要求设置明细分类帐,核算固定资产各类的金额。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多栏式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的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的数量与金额。

2、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和存放点为依据,按使用人领用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并经使用单位责任人员签名确认。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贴在存放地点。若存放地点或责任人员发生变动,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3、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一卡一码,卡随物移。固定资产卡片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在系统中逐项完整填制,并对应粘贴到每一件固定资产上。固定资产批准报废、调拨、变卖时,固定资产卡片同时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上级检察机关下达工作任务时,凡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应由分管后勤的检察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报院党组会研究;在确定完成任务时限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政预算对经费的安排。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要以部门人员编制、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固定资产配置标准,避免资产配置的随意性。对有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要根据财政预算和检察工作的需要,由办公室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报党组会研究决定,没有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购置。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办公室,详细填写需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申购理由等信息,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现有资产配备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相关的预算安排建议,最后报分管后勤的检察长审批;数额较大的,应报检察长决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含量高及贵重设备的购置,应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技术性能要求较高的物品,由使用部门提供技术参数或参与购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连云港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凡自行购置固定资产的,要坚持注重质量、公开价格、两人以上的原则。价格较高或批量购置要实行招投标或内部协议,并由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购入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由资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两人共同验收签字,验收合格后填制一式三联《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一联连同购货发票交财务部门作报销凭证,一联作存根备查;对于购置的贵重精密仪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备案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填制记账凭单,记入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取得的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在由办公室根据调出单位开具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其他调拨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账。

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扎口管理,统一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账。

无偿拨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原价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重置价估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清查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实行先入库后领用的程序,严格办理登记领用的相关手续。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一式三联《固定资产领用单》,一联由领用部门留存登记本部门资产台账,一联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登记明细台账,一联作存根备查。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更新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没有报废的设备原则上不得更新,确需更新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研究后报分管后勤的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各房间的固定资产必须明确到人,责任到人。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房间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由相关科室指定,一经指派,不得擅自变动,如有变动,要报资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内容;对科室共用的资产,责任人登记为负责人;对全局共用的资产,责任人登记为单位资产管理员;对仓库等全局资产,原则上责任人登记为仓库保管员或资产管理员。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使用签字确认制度,落实到人,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干警调离本院或退休时,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资产移交清楚并得到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政治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组装、调换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确需进行上述处理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经上述处理后的固定资产与原固定资产卡片产生差异的,资产管理部门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因部门间人员调整、变动,使得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整、转移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资产变动手续,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时,由办公室统一填制一式四联《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各留存一联登记本部门资产台账,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登记明细台账,存根一联作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确需出租出借的,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门,经分管检察长审批,由固定资产“非转经”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核算。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对高精密、贵重设备的使用要进行专门培训,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护修理成本。办公室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一般设备的日常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大型)设备的日常维护则由办公室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专业维护。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赠与、报废、出售、报损,应按固定资产的价值,由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报批,数额较大的,报检察长办公会审批。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上述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办公室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处置审批表》开《调拨单》,方可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凭调拨单核销实物,调入凭调拨单入帐。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可以申请报废或报损:

1)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确已丧失效能,并不具备使用价值的按报废处理;

2)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的,没有修理价值的,经鉴定后按报废或报损处理;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报损申请,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确认后填写《报废单》,专业性强的设备需经技术部门鉴定并签署意见后填写《报废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和销帐。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清查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及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固定资产如有缺损,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销帐。清点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清点记入台帐及卡片账。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制定好清查盘点计划、规划好盘点路线、贴好清查盘点标签,做好相关清查盘点记录,做到不重不漏。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报分管后勤的检察长,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实盘数量金额、盘盈盘亏情况等)、拟对盘盈盘亏报废及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理预案、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等。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束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卡片的变更登记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局、科、室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应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第四十四条 为保持固定资产的真实和准确性,每季度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使用部门必须按固定资产盘点的相关规定,相互核对帐目,保持实物总账和资产账相符。每年末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并按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察部门应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纪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处置资产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的行为。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灌南县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是通过整合各项检察职能,健全相关便民设施,以一站式服务提升检察为民效能的场所。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便于统筹安排中心内各项检察工作,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分为五个区域:控申接待区由控申科负责。刑事案件办案区由公诉局负责。警戒安检区由法警队负责。案件管理中心由案管科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区由侦防局负责。

               

第二章 前台接待制度

第四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值班人员要着制服上岗,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五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度,做到文明办公,工作期间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不玩电脑游戏,不做影响他人办公的活动。

第六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要及时受理、处理,对手续材料不齐的要详细告知应备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七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告知、介绍到相应的接待窗口办理。

窗口接待人员若不在或有事外出时,中心其他人员要负责接待,并记录下请求办理的事项,尽快联系具体承办人员,确定并告知办理时间。

 

第三章 安全保障制度

第八条 对进入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的公安、法院、律师等依法履职的人员,值勤法警要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进入中心的其他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值勤法警应阻止其进入服务中心,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或驱散。

第九条 技术部门要保证服务中心监控录像正常运转,及时检查更换强电、弱电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要建立110、119、120应急绿色通道,随时保证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及时关好门窗,下班后,门卫要及时锁好服务中心大门,确保安全。

 

第四章 工作协调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协调小组,明确一名院领导任组长,派驻中心的各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对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投诉,由院纪检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纪检部门对投诉行为调查核实后,及时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及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继续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制度相关事宜由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9、连云港市人民检察机关局域网网页信息管理规定

 

一、机关局域网是机关办公场所内部连接用于办公、办案的各类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信息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综合信息发布的计算机网络。

机关局域网网页是机关综合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市院主页以及各县、区院和市院各部门的网页。

二、技术处是机关局域网网页框架设计、参数设置和运行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本院主页的设计、更新和维护,并对本院各部门的网页提供托管服务;制订机关局域网网页的评比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各县、区院和市院各部门的网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比。

三、各县、区院、市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网页,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页的设计、更新和维护工作。

四、可通过网页发布的内容为院内重大活动、各部门主要业务活动、各类通知、各类规章制度以及其它与检察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    

    五、严禁通过网页制作、传播、发布各类反动、淫秽、迷信等信息;严禁破坏网页或未经允许删除网页上的内容。

    六、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予以处理。

本规定由技术处负责解释。

   

 

 

  编辑:李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