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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百姓生活|与时俱进的收养规定
2020-09-01 09:32:00  来源:正义网

  收养限制条件如何放宽?怎样进行收养评估?

  与时俱进的收养规定

  ●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样可以保障更多情况特殊、有迫切被收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两岁至8周岁,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汶川地震发生后,曾有这样一则新闻报道引发网友讨论——有位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高管想通过收养地震中家庭受到重创的孩子(非孤儿)献爱心,有好几个孩子都想由他收养,然而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他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不少网友表示:“希望这样的限制规定可以改一改,使好心人士的善举能够惠及更多孩子。”

  记者采访了解到,收养法对收养人收养子女人数限制的思路,是与此前计划生育政策一脉相承的。该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自2016年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收养限制条件应进一步放宽”的呼声不断。为了与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这是与时俱进的必要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民法典第1093条中,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这样可以保障更多情况特殊、有迫切被收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兰楠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新增条款旨在确保被收养人得到适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总体还是要保护收养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两岁,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因为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了最基本的辨别能力。”兰楠说。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102条将其修正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在兰楠看来,为了避免异性借收养之名或在收养后对被收养人进行性侵犯或性骚扰等情形发生,本条规定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拓展到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对收养的限制,最终目的依然在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对收养规定所作的修改中,“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给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留下了深刻印象。

  方燕从2018年开始多次提交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和建议,规定收养评估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民法典第1105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增加收养评估可以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者。”方燕认为,民法典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有利于收养评估制度落地。“收养评估制度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据试点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收养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从整体上规范收养评估制度等。”方燕建议。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