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开放日No.2: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努力维护执法公正
2017-11-14 17:35:00  来源:

  审查逮捕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手段,不能涵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继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后,200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明确了以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为主要内容的侦查监督工作格局。我院在将原来的刑事检察部门分设为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后,侦查监督科积极创新履职方式,不断完善制度规范,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努力维护执法公正。

  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件,公安机关立案率100%。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件,公安机关撤案率100%。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

  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违法14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92.86%。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的,纠正漏捕11人;针对侦查环节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2013年以来,针对类案问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并多次向公安机关口头提出类案纠正意见。

  积极探索建立侦查监督情况通报机制。为贯彻落实省院、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定期分析通报的要求,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每年年底对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梳理公安机关在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以《侦查监督情况通报》的形式向公安机关作出通报。2014年的《通报》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深入细致剖析、总结不捕原因,为公安机关指出了类似案件的侦查重点和取证方向,以期降低今后不捕风险。2015年,为改变过去仅以口头建议或者“无回复函”等难以引起办案民警重视的现象,针对侦查活动违法和执法不规范问题,我院以通报的形式送达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以便其及时了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取得了监督效果。

  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坚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监督的同时,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还高度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共同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4月,我院侦监部门联合县公安局法制科,召开了刑事拘留案件专项调研活动联席会议,就2013年以来的刑事拘留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与公安机关初步达成了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积极构建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公检联席会议是我院积极构建与公安机关事先沟通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事后反馈机制的重要手段,更加有力地促进了侦查规范化、法治化。

  健全自身监督机制,深化检务公开。

  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制约,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主动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侦查机关提起复议复核的,我院及时予以更换承办人认真审查。2013年以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提出复议复核3人。另外,我院积极探索侦查监督业务公开制度,通过本院案管部门微信公众号以微信群的形式及时发布审查逮捕程序性信息,对于我院已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的案件及时通知侦查阶段承办人,推动案件快节奏、透明化流转,真正实现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推进阳光侦查监督。

  编辑:李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