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人的奖励: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抓实办案质效 护航美好生活——灌南县检察院举办2026年办案故事讲述会
【七一特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七一”系列主题活动
【第64次检察开放日】检爱四十载 携手向未来
百万尾鱼苗“安家”——灌南检察增殖放流守护“海洋蓝”
灌南检察官方微博
灌检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