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品安全检察行”工作通报会在检察院召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买回家吃的馒头是用泡打粉制作的,吃的盐是工业盐,吃的药不仅治不了病反而可能导致病情加重。这些都不是虚构的情节,食品安全问题并不遥远,就在我们身边,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检察必须担当。
2017年7月17日下午,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察院举办“食(药)品安全检察行”工作新闻通报会。据悉2015年至今,灌南县检察院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6件54人,案件涉及到毒胶囊、泡打粉、工业盐、减肥药等食品、药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
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灌南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生命线和着力点,强化检察职能,努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灌南县检察积极牵头建立并形成与行政执法单位、公安机关、法院联动的办理食品安全案件长效机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强化漏洞堵塞,强化监督跟踪,力求监督实效,同时建立食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统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证据标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专业化检察官办案小组,联合公安、法院形成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快速批捕、快速起诉、快速判决模式,按照批捕标准引导公安机关证据固定,按照起诉标准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确保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快捕快诉。在办理的案件当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动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线索30起,被检察院批准逮捕5件9人,提起公诉13件32人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3件32人,作出行业禁止3件9人,同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安宣传发放食品经营“双城同创”告知书3000余份、酒类市场食品安全告知书1000份、各类宣传材料3万余份,有效震慑了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切身利益。
灌南人民吃的安心,灌南检察才会放心!食品安全检察保护是润物细无声的检察关怀,保障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灌南检察院将更加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模式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相关政策: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本条从危害物限量规定、添加剂使用、特定人群专供食品营养成分要求、食品配套文件、食品产销卫生要求、食品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方面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这些内容是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但可以新增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