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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起心结 民事检察调解促和谐
2024-07-29 17:56:00  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非常感谢检察院坚持不懈地调解,为我们双方解决了难题,真心感谢你们!”双方当事人激动地向检察官说道。一场历经2年之久的矛盾纠纷,经过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终于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达成和解。

  2012年,王某雨与陈某东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东将182平方米土地转包给王某雨经营商店,王某雨后于2015年病逝,租赁期满后,王某雨的妻子王某芹为涉案土地上所建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陈某东得知后多次找到王某芹理论,但均被恶语相向,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村委会多次出面协调都没有成功。

  万般无奈之下,2022年7月,陈某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芹尽快拆除在其承包的浅塘上擅自建起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如果不拆除,自诉讼之日赔偿每年3000元养殖损失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可以认定被告王某芹已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而陈某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东的诉讼请求。

  随后,陈某东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该局经核查后出具了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将王某芹持有不动产权证书作废。2023年11月,陈某东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相关产权证书作废后导致涉案房屋权属不明,遂裁定驳回了陈某东的再审申请。2024年5月,陈某东向灌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相关案件、询问当事人、实地勘查走访,对案件开展全面深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涉案产权证书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已被作废,但陈某东的诉讼请求并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陈某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但考虑到若机械答复,陈某东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且双方矛盾纠纷仍然存在,便决定对双方开展民事和解工作。

  “虽然我们可以以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为由予以拆除,但这样一来,两家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强行将他们母子赖以生存的商店拆除,于心何忍?”检察官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对他们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通过对陈某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适时建议能否由王某芹拿出土地予以置换。另一方面,检察官依法告知王某芹商店仍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并与她商量是否可以拿出土地与陈某东置换。

  为了尽快促成双方达成和解,2024年6月,检察官邀请了双方当事人到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并邀请当地德高望重老人参与消除双方顾虑。在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陈某东和王某(王某雨儿子)经过再三斟酌后均同意检察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由王某芹拿出等面积土地与陈某东进行置换,双方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村委会办理置换土地相关手续,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了保障。

  下一步,灌南县检察院将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民事和解工作”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的重要举措,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彰显司法为民实效。

  编辑:赵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