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接收、受理、分流举报、控告、申诉、赔偿、国家司法救助等信访事项;对于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及控告申诉案件,提醒和督促承办部门依法按期办结、反馈、答复;对于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办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及其他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等“三类情形”控告申诉案件依法按程序自行办理;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对本院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受理并办理举报人不服本院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或申诉;落实奖励保护举报人制度;受理并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受理并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受理并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并办理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进行救助;在重要敏感时期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排查、化解、稳控。
二业务范围:
1.接收、受理、分流举报、控告、举报、申诉、赔偿、国家司法救助等信访事项;
2.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办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及其他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等“三类情形”控告申诉案件;
3.举报初核;
4.不立案审查;
5.奖励举报人;
6.受理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7.受理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8.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9.在重要敏感时期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排查、化解、稳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