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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他人醉驾 双方共同获刑
2021-08-11 09:10:00  来源:检察日报

  与他人喝酒后将车借与他人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借车人与醉驾人均受刑罚。7月20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6月3日22时,刘某斌与刘某清在武汉市一餐馆饮酒后,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刘某清驾驶,一同返回汉川市。途中刘某清与卢某梅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卢某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清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2.32mg/100ml,驾驶时属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清、卢某梅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刘某清赔偿了卢某梅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汉川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刘某斌与刘某清一同饮酒,在明知刘某清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由醉酒状态中的刘某清驾驶,并与醉驾者同行,后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刘某斌与醉酒驾驶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7月1日,汉川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