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王某分别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100万元、80万元。
孙某、王某于2019年1月在北京成立一家科技公司,主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但公司并无放贷资质。2019年9月,该公司花3000万元向深圳某公司购买了包含14个网贷App的放贷系统,这些系统包含100多万条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其中还筛选了十几万条“优质”借款人身份信息。该公司正是使用这些系统中的“优质”借款人信息开展精准营销。
2019年11月5日,福建厦门的小曾收到一条“无抵押,低利息贷款,放款快”的短信。他点击短信附带的链接,进入了孙某、王某操控的一个贷款平台。注册成功后,小曾申请了一笔2000元的贷款。没多久,他的银行卡上就收到了2000元。
15天的还款期限很快就到了,小曾收到一条信息,里面列出其应还款本金2000元、利息28元,还有一项高达600元的VIP服务费,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服务费是贷款金额的30%,这样一算,2000元15天的借贷利息高达628元。
2019年11月初,在国内某公益性消费投诉平台关于该公司的投诉越来越多,这引起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注意,公安机关于11月7日立案侦查。2020年2月17日,该案被移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查明,该公司运营的14个贷款平台,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共放贷2939.07万元,放贷人数12890人;收回放贷款项共计1034.4万元,其中包含放贷本金785.11万元、放贷产生的利息11.54万元、逾期利息0.11万元、逾期违约金2.1万元,以及高达235.54万元的VIP服务费。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孙某、王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认定二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该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即小额贷款,应认定为成立后主要业务涉嫌违法犯罪,暂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检察官说法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本案中的VIP服务费,是否应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计入?案中涉及1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阻力介绍,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相关数额均应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计入。上述网贷App设置借款期限为15天,形式上年利率为35.77%,但借款人每次借款,均要支付高达借款总额30%的VIP服务费,如果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率每天0.95%、逾期利率每天0.05%。孙某、王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系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检察机关最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综上,孙某、王某以上述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综合年化利息已超700%,二人非法高利放贷的行为,无疑在上述司法解释的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