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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村里,咋能承包集体土地?
2021-09-16 09:48:00  来源:检察日报

  承办检察官到西村查看耕地情况

  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代某与赵某土地纠纷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近日,案件执行也迎来了终结,这起历时多年的土地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承包土地引发纠纷

  代某系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西村十五组村民。1989年,在农村责任田承包期间,该村十五组由于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造成代某家人多地少的问题。为此,多年来,代某曾多次到乡、县政府信访维权,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该组“五保户”赵某基名下有承包耕地12.22亩。虽说赵某基有一养女赵某,但赵某已于1994年将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迁出该村。2013年10月,赵某基去世。考虑到代某一直因土地问题信访,果园乡政府经多次与西村村委会协商,拿出了解决方案,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赵某基所承包的土地再由赵某耕种一年后,由西村十五组收回。代某家根据分地人口可承包该土地三分之二的面积耕种。代某签字表示同意。同时,西村村委会将这一决定口头通知了赵某。

  2015年9月,一年期满后,代某在征得西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在12.22亩土地上播种了小麦和油菜。当时,西村十五组村民均未提出异议。但赵某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养父赵某基承包的耕地,并将代某所种的农作物全部毁掉。

  代某得知后极为愤怒,以赵某侵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全部经济损失。法院一审认为,代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土地具有土地承包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代某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代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裁定驳回。

  走投无路申请监督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17年2月,代某以赵某毁坏其农作物应当赔偿为由,依法向三门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案系土地侵权纠纷,赵某毁掉代某所种的农作物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要查明代某是否合法占有涉案土地。”承办该案的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官张立方说。为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承办检察官多次到西村调查,走访该村前后两届村委会干部,向果园乡政府负责处理代某信访案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同时查证核实赵某户口“农转非”的情况。

  在查明事实后,三门峡市检察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案纠纷发生时,赵某早已不是西村十五组村民,不具有家庭承包土地的资格。再者,赵某的养父赵某基去世后,该农户自然消亡,所承包土地应由该村十五组收回。依据果园乡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赵某无权耕种争议土地。而代某作为十五组村民,有权承包争议土地。无论是依据果园乡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还是依据西村村委会制订的上访处理方案,均属于代某与该村组之间的内部土地承包关系,外人无权干涉。此外,代某作为实际耕种人,对涉案土地处于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赵某并非十五组村民,其擅自将代某所种的农作物毁坏,构成侵权,代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7年5月2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河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遂于2017年12月4日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法联手顺利结案

  2018年8月,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赵某构成侵权,但代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原审未进行审理,遂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渑池县法院重审。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并结合当地种地收益、产量、投入等实际情况,认为每亩每年损失核定为500元为宜。2019年4月,法院经重审,判决赵某赔偿代某经济损失共16260元。判决后,赵某、代某均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2019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监督,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督促案件执行。因赵某未履行向代某支付赔偿款的生效判决,2019年8月,代某向渑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经调查发现,赵某名下并无财产,人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判决依旧无法落实。

  今年6月底,法院结合代某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代某司法救助1.3万元,代某同意终结执行。对于赵某,法院执行部门将继续跟踪,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随时对其执行。

  编辑: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