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庄某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一审获判。该案是翟某权等人涉黑系列案之一,被告人庄某洋系在逃归案人员。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庄某洋同王某、相某国、吴某龙、朱某成、季某峰(均已判决)等人在翟某权(已判决)的纠集下,以赌博、开设赌场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翟某权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庄某洋、朱某成、季某峰、王某、相某国、吴某龙为固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稳定、交往紧密,骨干成员又分不同时期纠集不同其他成员供组织临时调遣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翟某权为了指挥、控制其组织成员并树立绝对权威,通过带组织成员“混局”等方式获利,由其处理违法犯罪活动赔偿事宜,要求组织成员不得赌钱、听其指挥,如有违反就会受到其打骂等惩罚。该组织通过翟某权赌博、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发展,翟某权为组织成员发放“喜面钱”、支付“协调费”、饭费、车油费、旅游等消费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该组织实施了赌博、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窝藏、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19起,共计伤害22人,其中造成轻伤3人,轻微伤10人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致多名被害人害怕报复而不敢报警,在侦查机关调查时不敢配合作证;该组织还通过暴力犯罪强行入股他人赌场,严重破坏本县新安镇、田楼镇及周边一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起诉 判决】
灌南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庄某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庄某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