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制度规范公开】队伍建设规范
2016-12-28 16:19:00  来源:

院规章制度汇编—队伍建设规范

1、党组会议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实施科学决策,依据有关规定和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的召开

(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吸收与会议有关的人员列席。

(三)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的,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四)党组成员和各部门需要提交党组研究讨论的问题,会前要报告党组书记同意或由党组成员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并在会前将议题内容告知各党组成员。

(五)党组(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高检院、省、市院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具体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部署。

(三)研究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讨论干部调配任免事项和有关奖惩事项。

(五)讨论审议院重大行政、业务经费开支项目。

(六)听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七)举行党组民主生活会,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党组会议的议事原则和与会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决定重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表决。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并不得在会外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党组会议已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变更,如需变更,党组应再开会讨论决定。

(二)党组研究重大问题时,除紧急情况外,对于意见难以统一的议题可暂不作出决议,在充分论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研究决定。如仍不能决定,应将有争议问题向上级党委或党组汇报,请示解决。

(三)讨论重大问题,由主持人或指定的党组成员会前向不能与会的党组成员征求意见,会后将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决议进行通报。

(四)党组成员如对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或向党组书记提出复议,并有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的权利。

(五)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会议许可,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擅自传达、扩散。

(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通过的决议等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其中重要文件经党组成员分别审阅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四、党组会议记录及其决定事项的办理与落实

(一)党组会议均须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由办公室承办。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按照分工指定党组成员进行落实。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交办、催办。

(三)对于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2、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中心组的学习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和理论研讨交流。党组书记外出有事,可指定一名党组成员做好中心组工作,检查和督促各成员学习情况。

二、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好年度和季度学习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每次学习要明确学习内容。

三、理论中心组在自学的基础上坚持每月集中学习2个半天,全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学习时间应相对固定。学习时要实行考勤、请假、补学制度,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应事前向组长或负责工作的党组成员请假。

四、理论中心组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精、要管用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交流相结合、专题调研与理论研讨相结合、专家面授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要撰写1篇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力争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并积极参加县委或上级组织的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情况坚持每半年进行1次自查,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同时,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上级院的考核与评比。

本制度由党组负责解释。

 

 

3、检察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检察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二、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党组成员决定并主持召开。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三、检察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本院各部门报告、请示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院预决算、检务装备、项目资金安排等。

(三)讨论重要业务会议的召开和相关会议文件。

(四)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和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检察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由承办部门及时将具体办理情况反馈办公室。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4、院务会议制度

 

一、院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二、院务会议由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党组成员决定并主持召开。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视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三、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有关重要文件、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讨论贯彻意见。

(二)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通报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重要事务性工作。

(六)讨论修改本院检察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交办县人大、政协相关议案、提案及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八)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办公室。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5、全院干警会议制度

 

一、全院干警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全院干警会议由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院领导决定并主持召开,全体干警参加。

三、全院干警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的文件、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通报近期工作的主要情况和重要事项,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等。

四、全院干警会议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会务保障工作;监察室做好考勤、会风会纪督察工作。

五、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铃声调成震动状态,会场内原则上不得接听电话。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保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保密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达到“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目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保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本院保密工作,专(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规的情况,加强保密工作。

(三)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并向院党组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

三、本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事项

(一)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了解有关秘密事项和案件情况;

(二)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通信、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和涉外活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三)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不私自抄录、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抄录、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院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五)不用普通电话传递国家秘密事项。

(六)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

(七)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交档案室统一管理,确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借用手续。

(八)传阅文件,阅文人应签收、签阅,阅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不得随意截留或横传。

(九)涉密文件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十)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秘密事项;

(十一)不得携带秘密文电、案卷和其他涉密介质到公共场所,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院保密办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十二)涉密载体要加强管理,更换、报废涉密网络终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院保密办同意并采取相应脱密措施。所使用、更换、报废的涉密介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十三)档案室、打字室、微机房、传真室等机要重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四、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法令,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五、凡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保密的基本知识教育。

六、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

七、对因违反本制度,失、泄密并造成后果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7、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二、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有关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8、关于加强新录用、调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持检察业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省检察院关于“新录用、调动公务员和公费学习人员最低服务年限暂行规定”及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录用、调动公务员,在本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第三条在最低服务年限内,要求辞职、调离本院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未经组织同意不得报名参加其他机关、部门开展的公招、公选等活动。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调整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9、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劳务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本院”)劳务派遣人员的进出程序、加强管理,使本院劳务派遣人员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管理原则

按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本院与万帮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万帮公司”)签订劳力派遣合同。现有或今后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万帮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条   用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

2、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用工标准。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应具有拟任岗位要求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

4、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汽车驾驶员不超过35周岁,厨师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在城区有居住条件。

5、具体条件:按照岗位要求,由用人部门提出具体的技术技能标准。

二、政审条件:

1、没有触犯刑律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2、没有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近5年内没有因犯错误而被原工作单位解聘的;

5、因其它问题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

第三条   用人程序

一、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岗位、数量和具体条件,填写《使用劳务人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党组批准后,将审批表交政治处备案。

二、面试及政审工作,由政治处牵头,用人部门、监察室的负责同志参加,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填写《使用劳务人员面试及政审表》。

三、政治处会同用人部门与万帮公司办理招聘事宜。

四、万帮公司按国家规定组织体检,与体检和政审都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发放),合同期为1年,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条   工资待遇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不低于灌南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行装科根据不同岗位和劳务人员的技术技能情况提出工资标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审定。

二、参加社会保险。行装科按月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向万帮公司缴纳管理费和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由万帮公司派遣到本院工作的全体劳务人员。

二、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院领导牵头,政治处、行装科、监察室的负责同志组成考核组,会同万帮公司共同组织考核。

三、考核时间:结合本院年度工作进行。

四、方法步骤:

1、用人部门在劳务人员个人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并做出是否使用决定,填写《劳务人员考核备案表》报政治处备案。

2、考核组对用人部门提出的继续使用的劳务人员,组织干警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劳务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标准为满意、不满意。

第六条   有关问题处理

一、劳务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聘用,退回万帮公司,并由再就业援助中心另行安置。

二、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退回万帮公司,按失业人员有关政策处理。

1、在用人部门组织的考核中不合格的;

2、在考核组组织的民主评议中满意率达不到60%的;

3、因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工作任务情况变化,需要对劳务人员进行精简的;

第七条   现有劳务人员管理

一、对现有劳务人员的管理,由所在部门提出使用意见,考核组组织干警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达到60%的移交到万帮公司管理,本院继续使用,达不到60%的不再使用。

二、由万帮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

三、移交后的劳务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要求

一、劳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努力完成任务。

二、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坚持任人唯民贤,公道正派,坚持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三、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根据其思想和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学习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劳务人员对考核、管理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本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认真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符合公休假、探亲假规定的;

(二)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应享受假期的;

(三)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的;

(四)因病由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建议需要休息的;

(五)因本人或家属有急事,必须由本人请假处理的;

(六)根据组织同意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

(七)符合国家、省劳动人事部门其他有关请假规定的。

二、请(休)假规定

(一)公休假:凡连续工龄已满1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公休假。连续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已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在休假期间,遇有国家规定的制度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按制度公休日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按规定的天数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的,当年仍可享受公休假。如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公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公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其配偶、父母不居住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含往返路途的时间。

(三)婚假、产假: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可享受婚假13天(含法定假期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8天(含法定产假98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可再增加产假10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因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料理丧事的,可请休丧假,假期为3天(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给路程假。

(五)病假:本人患病,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休病假。

(六)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确需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7天。1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公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公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公休假时间。

(七)培训:根据组织同意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工作人员,依据培训学习的相关规定报批请假。

三、批假的权限

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检察长批准;干警请事假3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分管领导同意,报检察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

四、请(休)假的程序及要求:

(一)请假人员应填写《灌南县院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级审批;休假结束本人应及时到政治处销假,不按时销假的天数抵算公休假。

(二)因病住院或遇有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按级请假,并告知政治处,本人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到政治处备案。

(三)请假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提前3日提出续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按超假处理并抵算当年的公休假,逾期不归达到国家规定辞退天数的,予以辞退。

(四)工作人员在请、休假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工作需要,应根据院里的通知,立即中止假期,返回工作岗位。

(五)请假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院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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