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提案情况】政协灌南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2017-11-28 15: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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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静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22500

63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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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承

办单位

 

审  查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案  题

关于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体预防机制的建议

一、灌南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情况概要

2014年,灌南县共有63名未成年人被提起公诉;2015年共有53名未成年人被提起公诉; 2016年,共有50名未成年人被提起公诉。2014年至2016年,本院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数占全县整体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13.69%、11.9%、6.4%,平均比例居全市之首。

二、灌南县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1.16周岁未成年人是犯罪主体中的“主力军”

据统计,未成年犯罪主体中已满16周岁的约占总数的61.2%;17周岁约占总数的33.6%;15周岁的约占总数的3.4%;14周岁的约占总数的1.8%。16至17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有将近60%以上的人在14至15周岁的时候,曾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

2.初中学历者高居犯罪榜之首

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多为失学未成年人。初中学历者(基本在初一或初二就辍学,后浪迹于社会,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群结队,留恋于网吧、KTV、游戏等娱乐场所)最多,约占总数的78.5%;小学学历者次之,约占总数的14.6%;高中学历者最少,占总数的6.9%。

3.打架斗殴案件占比最重

未成年人案件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案件三类罪名最为常见,合计占比79.6%,聚众斗殴案件高达36.6%。失学未成年人整天无所事事,成群结派,为所谓的“哥们义气”打架斗殴,或在成年人的指使下,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损毁他人物品。

4.未成年人犯罪纠合性强、作案动机简单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往往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纠合过程十分简单,一般为曾经的同学、社会上认识的朋友,或者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打群架”或其他暴力犯罪时,一般选择合伙干,即未成年人通常所谓的“架势”,作案动机单纯,有的只是为了好玩或心理不平衡,有的为实施报复而打架等等。

5.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均为强奸案件

 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5件,占到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为33.3%。这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无一例外的,都承认看过色情录像带或者上过色情网站,对于性行为有着强烈的好奇心。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家庭监管缺失 在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离异或单亲的家庭比例约为35.3%,留守儿童家庭的比例为27.2%。离异或单亲家庭往往会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应享有的沟通和关爱,长在这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心理会有家庭不健全的阴影,因疏于管教,会因缺乏关爱变得有暴力倾向。跟随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未成年人,缺乏心理上沟通,养成的不良行为没有及时改正,最终越来越加重。

2.辍学造成教育的缺失

14至17周岁这个年龄段,属于初中生和高中生的年龄阶段,本是应在学校中汲取知识营养的黄金时期,但近年来初中辍学的孩子越来越多,家庭监管不到位,学习差的学生受到歧视和排挤,都造成了读不进书的孩子早早辍学,流向社会,有的甚至在小学就辍学,变成社会中一支不稳定队伍,一顿饭,一晚的留宿就会去为别人打架。

3.社会原因

一是缺乏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社会保护组织发展速度不快,规模不大,尚未形成对全县“关爱保护”工作的有效支撑;二是没有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使这部分未成年人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

4.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所谓的“哥们义气”和“不服输”的性格诱导,实施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

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体预防机制

(一)加强家长责任

1、建立行政处罚家长到场制,发挥行政处罚教育、惩戒作用

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60%以上有被行政处罚的前科,处罚结果通常是拘留不执行,只让未成年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了事,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毫不知情。导致未成年人因打架和盗窃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常常不以为然,依旧我行我素,直至一朝长到16岁,监狱牢笼来收他,才落下忏悔的眼泪。因此对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时,应有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的条款。确保早发现、早教育、早监管。

2、明确家长责任,对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九年制教育的家长予以处罚

要充分发挥村委会作用,要随时关注家长去向,将保学与村福利挂钩,若孩子辍学将给与一定的处罚,如责令家长不许双方均外出,至少有一人在家看管、陪护孩子,或责令定期陪孩子学习等制度,增强家长的责任心。

3、开创家庭普法活动,让孩子与家长共同学习

教育部门、检察机关、共青团、妇联、民政等单位形成社会合体,共同开创家庭普法活动。通过开展培训,发放宣传手册、接受咨询、走访家庭等形式,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特别是向失学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单亲家庭家庭提供更多的法律指导服务,指导父母加强对幼女的关爱、保护工作,可印制幼女保护手册向家长发放。

(二)完善失学登记制度,强化教育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先导作用

失学青少年是本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主力军,控制失学青少年的犯罪率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一是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与各个小学、中学的定期联系机制,建立失学青少年登记制度,每月统计灌南县失学学生数,并将青少年失学情况及时反馈,联系青少年的家长,发送普法教育材料,引导未成年人走积极光明之路。二是,县乡村三级应当签订保学防辍协议,将儿童失学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任务实行村、学校、家长三方协议,同时学校要将学生是否在读情况与村、家长及时联系,保证九年制教育落实到位。

(三)设置法治常规课堂,强化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教育作用及未成年人被侵害方面的保护作用

要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作用,将法制课程纳入教学的重要地位,纳入考核,将法律课程设为小学、初中及高中学生常态课程,每周至少一节课,为学生宣讲法律知识,让未成年人更加知法、守法,也更加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于未能达到规定课程的学校考核时予以扣分。

(四)加强行政干预力度,加强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

很多失学未成年人因无事可做,大多集中在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场所,一些打架斗殴事件多发生在上述场所,为了实现上网的目的,盗窃事件亦屡禁不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网吧进行定期检查,着重查处黑网吧及没有实名登记的网吧,减少不良网络的影响。

(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管护基地

建议应以政府为引导,社区矫正部门为主导,公、检、法、司共同参与,社区、妇联、团县委、教育部门、关公委等部门共同协助,签订管护协议,形成社会合力,弥补未成年人考察帮教的空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教基地的建立,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慎用逮捕措施又能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又能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二是预防“交叉感染”,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将其置于特定的管护基地中,能有效预防再次犯罪。三是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

(六)完善留守儿童监护体系

一是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探索创建“寄宿制幼儿园”、“假日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或者政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介入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救援体系,弥补留守儿童在生活、教育,尤其是亲情方面的缺失;二是构建和实施农村贫困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村留守儿童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三是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快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地方相关条例的修订,如立法明确“不得让年龄未满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留守儿童遭受疑似伤害管理人员应强制上报”等条款。

    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依托,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一个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毁掉的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一批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危害的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建立以县、乡、村三级,村、学校、家长,教育部门、学校之间,公检法司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的综合预防网络,充分发挥各自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认真贯彻刑诉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密预防网络,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机制。

 

 

  编辑:李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