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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 | 多次盗窃且未取得谅解是否可以不起诉?大家这样说...
2024-04-28 08:49:00  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孟某平时没有什么不良嗜好,他的行为可能与他本身年龄和疾病有关系,他可能是把店里东西当成自家的东西了。我觉得还是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2023年4月17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就一起多次偷盗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盗窃案,于案发地召开公开听证,受邀参加听证的村书记孟飞龙会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孟某今年75岁,在灌南县孟兴庄镇孟兴庄村租有一栋三层小楼用于自住。2019年4月,孟某将其中的门面房承租给同村人谷某用于经营百货店,自己住在二楼。2023年4月20日凌晨,谷某妻子晨起开门时,看见孟某站在收银台旁,再三询问下,孟某支支吾吾地说自己是上厕所路过。谷某妻子心生怀疑,于是查看店内监控发现,自2023年4月4日起,孟某几乎每天都会到收银台偷盗现金及香烟、鸡蛋、白酒等生活用品。案发后,孟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谷某人民币3万元。

  2023年8月15日,该案移送灌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程伟在讯问时发现,孟某神志不清,异于寻常老人。经调查核实并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孟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大小便失禁等多种疾病。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4日至4月19日,孟某利用自家房屋直通百货店的便利条件,乘店内无人之机,先后盗窃店内香烟、白酒及现金等财物共16次。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2963元,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知道这个事以后,我们立刻从外地赶回来。父亲平时一个人居住,没想到他已经这样糊涂了。我心里觉得很愧疚,对不起父亲,也愧对被害人一家。”在接到承办检察官的电话后,孟某的女儿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能获得被害人一家谅解。但被害人谷某在收取3万元赔偿金后,对孟某不予谅解。坚持要求孟某亲属另外给予其3万-4万元现金,并为其免除三年租金作为赔偿。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联合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多次调解。被害人始终不愿松口,孟某亲属觉得要价太高,无力再支付。

  本案孟某虽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手段较为简单,不同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行为危害性较小。同时,本案能够认定的盗窃数额相对较低。案发后,孟某亲属也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数倍赔偿,希望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刑事政策及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较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4月17日,灌南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村支部书记、村民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妇联主任、公安承办人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程伟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法律依据及拟不起诉理由。随后,各方代表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发表观点。

  “被害人谷某已经接受了赔偿,我们认为他实际上已经对这个事情表示谅解,后面他再提出赔偿有些不合理,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能一味迁就”。律师张君仁表示,犯罪嫌疑人确实年纪大了,头脑不太清醒,本身也患有精神障碍,我认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全体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孟某作不起诉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提供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甚至漫天要价,导致未能达成谅解的案件,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灌南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王小凯介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该院已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保管)工作实施办法》,依据该办法,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由公证机构提存(保管)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保证金,检察院以此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表现,作为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提出从轻量刑等决策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孟某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已数倍赔偿),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随即向孟某和谷某说明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告知谷某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其仍然可以从赔偿保证金中支取赔偿数额,弥补损失。孟某亲属随即自愿拿出伍仟元作为赔偿保证金,交予公证机构保管。

  2024年4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