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办案办事流程】侦查监督科案件办理流程
2017-10-19 14:50:00  来源:

  侦查监督科案件办理流程

  一、受案审查

  由本院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审查逮捕案件,查明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收案标准,然后在统一系统中按办案组受案标准进行随机分配,由侦监科内勤负责登记,并将卷宗及证据材料等送至承办检察官处进行案件审查办理。

  二、案件办理

  1.检察官受案后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组人员分工,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分配给承办检察官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或办案组其他成员在承办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具体办案任务,处理具体事项。

  2.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在疑问的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7日内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1、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2、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其他原因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科室领导讨论案件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由会议讨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案件送至案管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结作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录案卡、点击送案,并将案件审查办理期间的卷宗及证据材料整理后送至本院案管中心进行案件移交事项。

  编辑:李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