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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灌检建〔2019〕1号
2020-08-28 15:33:00  来源: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对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时,发现该案中存在大货车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具体案情如下:2017年10月25日,本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陈某。2018年2月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8年5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到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由高某某在阜宁县通过你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灌南县三口镇。本案在大货车到达灌南县三口镇康渡村张某某的私人作坊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体必须要取得相关的许可,必须悬挂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志,还要采取相关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的措施。但在本案中,承运人并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也未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二是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利用货运APP进行运输的发货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对沿途的运输安全造成了潜在侵害,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是,APP目前并未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

  三是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高。本案中,APP的接单者、货物的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审核不到位,对于可能运输危险废物的风险预见性不够,安全运输意识不够。

  货运APP投入社会广泛使用,给货物托运人缩短了发货时间,给货车司机降低了找货时间,提高了货车物流效率。但是相关的运输安全不能忽视,对APP使用者的监督管理不能松懈。为进一步推动道路货物的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你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你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

  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你公司可以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请你公司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本院将积极配合你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保障货物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