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检察理论
咨询内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是否可以在审查批捕期间撤回提捕?(咨询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李林)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又申请撤回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未作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这种做法长期存在,有其客观需求和实际意义,为一线办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普遍接受。最高检正式印发的工作文书和办案系统里也有《准予撤回决定书》(该文书为同意侦查机关撤回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意见时使用),表明最高检对这种做法也是认可的。因此,不宜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一概予以否定,以免给实际办案工作带来困扰。
另外,与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相类似的,是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撤回起诉予以确认,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和撤回后的处理等。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都有反对撤回起诉的声音,主要理由就是这项制度无法律依据以及程序倒流。如果对撤回提请逮捕持否定态度,必须考虑对撤回起诉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程序倒流,而是规定了多种情形下的程序倒流,包括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调查、发回重审等。可以看出,合理的程序倒流不仅没有被法律所禁止,还能发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积极作用。因此,不应简单以程序倒流为由否定撤回提请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的申请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而非一概准许,以保障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果是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发生了新情况,导致不应逮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突发重病或者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等,检察机关应当允许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