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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没罪”到“我认罪”
2021-08-11 09:14: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我自愿认罪认罚!”近日,原本心存疑虑的毛某在客观充足的证据面前消除了疑虑,自愿认罪认罚,这是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实行诉前证据开示的一个成功案例。

  这件事还要从2019年底说起。当时,毛某与尼某某共同参加同村村民宴席,饮酒后两人发生口角,毛某不堪尼某某出言挑衅挥起拳头击退了尼某某,导致尼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尼某某头部有两处受伤,一处为轻伤一级,另一处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毛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毛某虽承认自己出手伤人,但对鉴定结果并不买账:“我不认罪!我就推了他一下,哪有这么严重?你们这个鉴定结果我不认可,我没罪!”

  承办检察官、峨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郑刚进一步梳理案情,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全面告知毛某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导致其对鉴定意见存有疑问,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认知不够全面。

  “再次审查案卷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核对有关证据,通知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开示。”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郑刚决定对毛某进行证据开示、释法说理。

  7月5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郑刚对毛某全面开示了本案的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优势,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打消其心中疑惑,毛某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月15日,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证据开示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至法院,在庭审中这些材料被认定具有证据效力并作为裁判依据,毛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毛某系累犯)。

  “诉前证据开示并不是诱导或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是通过梳理清楚的案件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加上客观公正的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到认罪认罚。”郑刚说,通过实行诉前证据开示,不仅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还进一步提升了庭审质效,保障了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