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对我们夫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但让我们和公司免除了几万元的罚金,还让我可以正常办理出国劳务的手续。虽然现在我们在外地打工还债,但我们的公司一直没有注销,有合适的机会我们还会把公司开起来的。”沈某某、吴某某夫妻两人感激地对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这一幕出现在2019年8月8日下午,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布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吴某某及其公司宣布不起诉决定的现场。
2019年5月份,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查明:2017年1月11日,盐城滨海县人沈某某、吴某某来到赣榆区城头镇成立连云港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经营范围是服装加工,服装销售。2017年年底因订单减少,上游客户拖欠货款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工厂无法继续正常生产,2018年清明节前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因拖欠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5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9800元,夫妻二人商量外出躲债,并将所用手机关机,切断了与工厂员工的联系。2018年4月17日、6月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两次向连云港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在2018年4月23日、6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吴某某家人代为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公司拖欠50多名工人近19万元的工资,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沈某某夫妻二人现在在上海打工偿还亲属的欠款,同时还需要抚养小孩。如果提起公诉的话,不仅要对两人判处罚金,同时还要对其设立的公司判处罚金,如果无力支付的话极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实刑,这对于已经陷入困境的嫌疑人及其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鉴于沈某某、吴某某具有坦白、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清偿了全部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赣榆区检察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理得到了多方肯定。
近年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立足本职工作,转变司法理念,坚持、预防、保护并重,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检相关要求,倾力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