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39号提案的
答 复
张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体预防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在办案中不断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试行“监护条件审查”制度。
为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逮捕措施的适用,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犯罪帮教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试行对拟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的监护条件审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案件实际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监护条件审查。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前,承办人员须与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代表等进行详细座谈,了解其家庭、社区、学校监护条件,结合案情向监护人详细介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醒监护人认识到未成年犯罪的个体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逮捕措施的适用与否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多方面影响,进而引导监护人意识到过去的监管失职和疏忽,重视并承担起应尽的看护、教育义务,避免未成年人因受他人教唆或为解一时之气而再次做出违法犯罪的极端行为,甚至酿成更加严重的恶劣后果。
二、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听证活动。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按照司法机关、学校、家长“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努力引导未成年人向积极方向发展。2013年至今,共作出相对不起诉1件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4件9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2次、不起诉听证会1次,邀请县教育局、共青团、县妇联、人民监督员以及承办公安机关等多方代表全程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并接受监督,并现场签订了多方《帮教协议》。
三、创新帮教模式。
在对未成年人嫌疑人的帮教方面,引入家长责任令,强调家长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我们要求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父母签订保证书,保证加强对子女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配合检察机关每月至本院学习法律知识一次。这种做法,不仅减轻了检察机关考察帮教的压力,增强了父母的监护职责,还改善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使附条件不起诉人认识自己行为错误的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2014年至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11名未成年人,无一人再实施犯罪行为。除了2名未成年人本就处于辍学状态,其他9人均保持学生身份,其中1人考上徐州医学院;6人中专在读;2人大专在读。不起诉制度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他们,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
四、建立合适成年人库。
为保障无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规范办案程序,彰显程序正义,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县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共青团会签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试行)》的文件于2015年5月25日正式印发,《文件》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参与诉讼及合适成年人库的筹建和管理等内容。《合适成年人库》的出台,解决了办案人员不知找谁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困窘局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使案件的办理更加规范。
五、签署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十条意见。
在检察院,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法院,由少年庭审理上述案件。但是在公安机关,却无此对应机构专门负责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因此往往不能将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规定落实到位,如讯问女性犯罪嫌疑人时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讯问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只通知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等等。针对上述情况,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并于2017年5月4日签署《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十条意见》,着力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
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成立“心心点灯”法治宣讲团,加强对在校生的普法宣传工作。宣讲主题丰富,分为防治校园暴力、预防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交通安全法等等,丰富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懂得如何自护,不再为所谓的哥们义气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还让同学们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小就提高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七、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救助活动。
我县不仅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也注重对被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双向保护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刑事救助活动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暂缓经济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重燃生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