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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汪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0-08-28 17:01:00  来源: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公开听证 认罪认罚 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达到公开透明,实现公平正义,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基本案情】

  2019年l0月3日20时许,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县三口街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三口街“零点烧烤”斜对面时,因让路问题与后面驾驶苏G91K88号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的姜某发生口角。姜某下车先朝汪某的电动三轮车左车门上踹一脚,又用拳头朝汪某的头上打了两下,汪某遂上前对白色越野车拳捶脚踢,致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喷水电机、车门、反光镜等多个部位损坏,经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567元。

  【检察机关公开听证过程】

  2020年1月9日,检察机关对残疾人汪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汪某均到场,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残联工作人员、村委会书记到场参与监督。

  听证会上,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涉案证据,播放了案发现场时的高清监控录像,重点从法理、情理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的理由。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发现此案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只小小行车纠纷,其就对汪某实施踹车门、拳打的行为,汪某遂一时忍不住气,对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拳捶脚踢,致损失5567元。数额刚达入罪标准,在案发后,汪某也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刑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考虑到汪某是一名残疾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灌南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汪某作不起诉处理。

  会上,人大代表均发表了自己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意见,其他与会人员也分别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对案件发表了意见,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认为,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公民权利,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汪某的不起诉意见。

  2020年1月9日检察官向汪某宣读不起诉决定。

  【借鉴意义】

  听证会的召开,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即是检务公开、听取民意的过程,又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的过程。对案件拟处理结果的听证及最终处理,体现法、理、情的统一,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教育、感化被不起诉人,兼顾了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办理案件时进行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有利于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将普法工作融入到司法办案中,真真正正把司法为民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