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连云港检察机关在办理海洋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路径,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印萍的肯定,后印萍代表根据该院办案经验,形成议案在全国“两会”提交,推动“两高”出台《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明确海洋生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及管辖法院提供样本案例。
一、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探索提起海洋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路径。灌南县院秉持“打击犯罪不是目的,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才是目的”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刑事打击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进。2017年,在办理全国首例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下简称“601案”)时,《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尚未明确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公益组织,也未提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序位及管辖法院,各地检察机关、海事部门、专家学者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恢复性司法理念不能有效落地。该院查阅相关资料,咨询海事、海警、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一般法的原则,提出在办理非法盗采海砂、海洋非法捕捞等多个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海洋环境监督主管部门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下,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并对“601案”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召开全国法律适用研讨会,达成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社会及法学界中存在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海洋生态保护的主体资格”“只有海洋生态环境监督主管部门可以起诉,检察机关不能起诉”等争议焦点,该院推动召开“一带一路”海洋生态检察保护暨非法捕捞法律适用研讨会,高校专家学者以及最高检,江苏省院、福建省院等沿海6省15市的检察官参与研讨。经研讨认为,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犯罪案件,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也可以单独提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研讨会还认为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有利于为海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有利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助力提交议案推动司法解释出台。2019年,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建立了海洋公益诉讼专家库,并定期邀请专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专家库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印萍高度关注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刑事案件具有依附性,应该尽快明确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资格。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灌南县院主动向印萍代表报告了“601案”办理情况,系统总结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经验。印萍代表根据灌南县院的办案经验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的建议》,并向大会提交。2021年7月,该建议得到最高检答复,指出将继续推进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2022年5月11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