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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灌检行公[2020]32072400001号
2020-09-04 08:38:00  来源: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23日,我院作出灌检侦监批捕[2020]17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跃逮捕。本案中,周某跃、吴某德分别系灌南、响水汽车客运站管理人员,二人认为顺风车属于“黑车”影响了其南京客运专线的生意,遂组织朋友李某、汪某亮等人采取“钓鱼”方式抓“黑车”。2019年11月14日,周某跃等人共驾驶4辆轿车在新港大道追逐无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的孙某生驾驶的商务车,反复以“别车”的形式截停,致使孙某生驾驶车辆和周某跃驾驶车辆损坏。

  正值春节期间,人员流动大,交通客运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不容忽视。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经本院调查发现,“黑车”运营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以下四方面的特点:第一,“黑车” 司机刻意选择避开卫生检疫检查。司机为达到目的,大多提前了解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分布情况,在路线选择上避开检查,从而可能延误疫情防控最佳时机。第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存在漏洞。因人员短缺,大部分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设在高速出入口,国省主干道进出口,重点针对外地车辆进行强制卫生检疫检查,对本地车辆只进行基本的体温测量,便快速放行,导致披着普通私家车外衣的“顺风车”轻易躲过检查。第三,乘客信息无法识别。“顺风车”“长途黑车”的乘客大多通过微信、电话、路边临时对话等方式,与车主直接联系,而不需要采用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购票,缺少相关身份信息登记和票据凭证管理措施,一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携带者乘坐,在身份确认上可能出现“脱控”局面。所有查扣“黑车”司机均不了解乘客个人信息与近期身体情况。第四,乘客来源复杂。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省成本赚取利润,“长途黑车”司机会到处拉客,直到满客才出发,甚至通过司机内部群约定到某一处将乘客换乘到一辆车上送达目的地。如:年前查扣的一起“长途黑车”乘客来源跨苏州、无锡、常州3市4个区。基于以上四个特点,再加上“黑车”司机法治观念单薄,安全意识较低。“黑车”特别是“长途黑车”极易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

  本院认为,孙某生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周某跃等人为维护车辆运营利益,采取了不当方法私力救济,危害了公共安全。疫情防控期间“黑车”运营存在疫情扩散风险,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灌南县交通运输局负有对此类违法运营车辆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灌南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车辆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贵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出入口和城区主要集散路口等场所布控,加大人员投入,实行轮流值守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第二,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与公安局、网监办、市场监督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利用网络从源头打击微信拼车群,减少“黑车”约客途径。同时,要严厉打击恶意哄抬票价行为,提升合法运输者服务意识,密切关注客运站、出租车、公交车等运输客流量,通过正规安全途径解决出行需求。

  第三,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建议强化“两法衔接”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行政处罚的同时,针对屡教不改的“黑车”司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揭露“黑车”的危害,激发群防群治意识,自觉抵制“黑车”,并形成社会监督,切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切实堵塞疫情防控漏洞。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如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20年1月23日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