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举报须知
2017-10-17 10:09:00  来源:

  举报须知

  一、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报复陷害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编辑:李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