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简介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部门职责
工作职责主要有:
1、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办理由县检察院管辖的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包括诉讼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
2、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3、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4、组织开展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
5、出席再审法庭,出席公益诉讼法庭,履行庭审监督职责。
6、开展化解社会矛盾、服判息诉工作等。
三、职能分类
1、审判结果监督: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2、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于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执法监督:对民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支持起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能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科支持受侵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督促起诉:对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可督促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益诉讼: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弱势集体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支持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起诉以及直接起诉等方式保护公益。
7、行政执法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及纠正,并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8、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发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汇总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