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情况。
我院2016年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34件286人,批准逮捕201人,逮捕率70.28%。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审慎使用,逮捕率偏高,不利于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功能,也有违审慎用刑、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希望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严格审查各方面证据,综合判断社会危险性,对于过失类犯罪案件,审慎使用逮捕措施。
我院2016年共办理盗窃罪案件72人,占办理逮捕案件人数的24.08%,涉案人数位居第一位。说明我县盗窃案件高发,多发。对盗窃易发地点加强治安巡逻力度,加大防盗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盗意识。从案发地点来看,农村地区盗窃呈现高发态势,主要原因在于位置较偏僻、农村劳动力转移、治安巡防警力薄弱。俗话说:“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建议政府、职能单位加大对农村道路路灯安装的投入,以及对农村关键路口的高清监控。
我院2016年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32人,占办理逮捕案件人数的10.7%,涉案人数仅次于盗窃案件人数,位居第二位。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因有多种多样,如邻里纠纷、个人矛盾、经济纠纷、情感纠纷、一言不合就动手等等。对于长期存在的矛盾纠纷,政府应当主动作为,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和推进社会预防犯罪能力建设,排查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点。同时,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公民法制教育、教化个人情绪的管控能力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提升全民的道德素质,从而降低伤害类案件的发生率。
我院2016年办理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案件分别是28人、25人、24人、18人,分别位居第三、四、五、六位。共占办理逮捕案件人数的31.77%。
上述六类案件涉案人数占全年办理人数的66.55%,我院审查逮捕部门应重视上述案件犯罪动机起因、构罪条件、审查证据标准、使用逮捕措施的必要性等方面的研究。同时,上述案件高发,多发、频发与有限的司法办案资源的冲突问题,审查逮捕部门将如何应对进行研究、探讨。
二、2016年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情况。
我院2016年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540件743人。提起公诉539人,占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人数的72.54%。其中,移送审查起诉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537人,占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人数的72.27%,与批准逮捕率略高,基本持平。
我院2016年共办理盗窃罪案件审查起诉159人,占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人数的21.4%,提起公诉142人,占提起公诉人数的26.35%,均位居办理起诉案件的第一位。
盗窃案件在我县相当的突出,有不少是检察官口中的
“老客户”,盗窃惯犯,重视盗窃案件的预防、教育的工作,是我县面临的重大课题,若盗窃案件的预防、教育工作做得到位,有效,将大大的减少该类案件的发案数。重打击,刑罚之后,配套的相关措施没有有效的衔接,让盗窃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途径没有完全畅通。需要管理者、执法者转变工作理念。加大对惯犯的惩罚力度,同时,深刻理解立法原理、立法初衷,灵活的运用司法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数额不大,且确有悔过的教育挽救。我县大多盗窃犯罪数额刚构罪,对此类盗窃犯罪,与法院探索罚金、管制、缓刑为主,拘役、有期徒刑为辅,甚至非诉的快速处置办案模式,达到刑事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院2016年共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66人,占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人数的8.88%,提起公诉45人。位居我院办理所有罪名的第二位,我县涉毒类犯罪形势严重,尤其是我县东部三乡两镇,成为涉毒类犯罪高发地区,应当加强涉毒犯罪的查处力度,遏制这种不良的势头,有效的改善东部乡镇的社会风气。我县东部乡镇狭长,建议加强与周边响水县、涟水县的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长期共管、共治、信息互通,上下左右联动的举措,为边界乡镇百姓提供安居乐业、生产致富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院2016年办理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件分别是51人、49人、46人45人、38人,分别位居第三、四、五、六、七位。共占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人数的30.82%。
上述七类案件涉案人数占全年办理人数的61.1%,我院公诉部门应重视上述案件犯罪动机起因、构罪条件、审查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必要性等方面的研究。同时,上述案件高发,多发、频发与有限的司法办案资源的冲突问题将如何应对进行研究、探讨。如成立专门办案组等。
此外,对比2016年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数据,同类案件,审查逮捕数据远小于审查起诉数据。例如,审查逮捕涉及食品犯罪案件远远少于审查起诉数据。希望审查逮捕部门继续强化“两项监督”职能,加强涉及食品犯罪案件的监督,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并非我院一家是这样的数据状况,侦查监督部门趁着司法改革,检察机关改变办案模式应当主动作为,开拓监督的新渠道,对于游离在侦查监督之外的案件的监督,审查逮捕部门的检察干警需要深入的研究该类案件情况的监督方式,使该部分案件不在游离监督之外。结合现在探索推进的行政执法监督、派驻派出所检察室等思考,将会是一种不错的监督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