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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过字 咋就成了保证人
2021-08-24 17:06:00  来源:检察日报

  “疫情期间,工作生活是否受到影响?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裴岩电话回访当事人陈某某。“目前我的工作生活都很好,感谢检察官为我讨回公道……”

  2015年9月17日,许昌玟雨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玟雨商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下称中原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玟雨商贸向中原银行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同日,许昌的A、B两家公司分别与中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玟雨商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限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随后,潘某某、陈某某等9人分别向中原银行出具个人保证书,自愿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5年。

  合同签订后,中原银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玟雨商贸一直没有归还过本金,利息付至2016年3月20日。

  2016年9月,中原银行将玟雨商贸和A、B两家公司以及潘某某、陈某某等9名保证人起诉至魏都区法院,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2016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玟雨商贸偿还中原银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A公司、B公司和潘某某、陈某某等9名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8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后,陈某某才知道自己是玟雨商贸与中原银行借款纠纷一案的保证人,且要对23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从来没有在个人保证书上签过字,怎么就成了保证人?”

  2020年11月2日,陈某某来到魏都区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裴岩接待了陈某某,并认真听取了她对整个案件的叙述。

  原来,保证人潘某某系陈某某前夫。但二人于2014年2月离婚。从此,再无经济上联系。是否存在有人模仿陈某某的字迹在上述个人保证书上签字按指印呢?

  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保证书上签字进行鉴定。经鉴定,中原银行提供的陈某某个人保证书上的保证人签名非她本人所签;检材上的指纹印迹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认定是陈某某所按。原审认定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不足,该院遂提请许昌市检察院就陈某某不服魏都区法院判决进行抗诉。

  2020年12月4日,许昌市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随后,许昌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魏都区法院再审。最终,魏都区法院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于日前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陈某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编辑: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