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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吱一声”就行 云龙检察官:心存侥幸只会得不偿失
2019-03-04 09: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3月的一天,于某闲来无事,到天桥市场朋友的商铺中,找朋友闲聊。在朋友的商铺中,于某见到了冯某某。朋友向于某介绍称,两人在网络上认识,冯某某是某著名央企的副总工程师,那可是该企业的“三把手”,家住在山东济南,来徐州是搞徐州地铁项目的。当今社会,讲究“多个朋友多条路”,更何况是如此事业有成的朋友。三人在附近的小饭馆中一起吃了午饭,期间于某和冯某某二人还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

  搭上央企“三把手” 女儿工作有着落

  2017年6月,在一次聊天过程中,冯某某无意间问起了于某关于孩子工作的事,这一下戳到了于某的痛点上。于某对冯某某诉苦,自己的女儿在管道公司上班,声称女儿对这份工作并不满意,一直想换一份工作但苦于没有合适的机会。想到冯某某既然是某著名央企的“三把手”,肯定认识不少“上面的人物”,便旁敲侧击地问冯某某能不能稍微帮帮忙。冯某某向于某透露,自己认识徐州市委书记,并且其表哥是中央的高干,现在退居二线。可以试一试找关系把于某的女儿调到市政府上班。

  没过几天,冯某某告诉于某,已经联系上了有关领导,但托人办事,这请客吃饭的钱是不能省的。于某想着刚提了这件事没几天,这么快就有了眉目,立刻跑到银行向于某转了3000元请客钱。

  此后每隔十天到一个月左右,冯某某都会为了于某女儿工作的事,请有关的领导吃饭。每次请客之前,冯某某都会联系于某,让于某给自己转请客的钱。于某想着自己的女儿能进市政府上班不容易,各个领导都“疏通关系”是正常的,每次都按照冯某某的要求将钱转了过去。其中有一次,于某为了让冯某某给自己的弟弟介绍工程项目,还向冯某某转了3000元的“好处费”。

  给了钱却不办事 心生疑虑欲退款

  十个月过去了,虽然冯某某时不时地向于某要钱,请有关领导吃饭,但女儿工作的事一直没有进展,而当初答应给自己弟弟介绍工程项目的事也一直没有着落,于某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当被喜悦冲昏的头脑冷静下来后,于某觉得事情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

  直到2018年4月,当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再一次向于某要钱时,于某拒绝了冯某某,并婉言要求冯某某将之前索要的财物退还。冯某某答应于某如果不想给女儿办工作了,会退钱给于某,但一直未退还。2018年10月25日,于某再一次索要退款未果后,才明白自己有可能被这个“某著名央企副总工程师”骗了,随后果断选择报案。

  不是不办事 而是根本办不了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承认了向被害人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承办检察官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不仅坑骗被害人于某的财物,就连身份也是假的。冯某某真正的职业是一名钢筋工人,而并非是某著名央企副总工程师。其声称的“表哥是中央高干”、“认识市政府领导”也只是为了骗取被害人财物而编造的谎话。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以托关系需要花钱请客送礼、为被害人于某弟弟介绍建筑工程项目为借口,先后28次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共计66000元,全部被冯某某挥霍一空。

  经审查,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院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于某。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冒充有能力的高层人士实施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且诈骗理由大同小异,安排工作、工作调动、介绍工程等等,都是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要“找关系”办事的心理才得以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合理分析自己状况,不要盲目地妄想一些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不按常理,心存侥幸只会得不偿失。

  编辑:马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