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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同、张某中、赵某霞、张某娟妨害公务案
2019-09-16 11:19:00  来源: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6日(大年初一)20时许,灌南县某镇派出所得知网上逃犯张某刚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同(男,46岁,灌南县人)家,派出所副所长沈某勇带三名辅警前往进行抓捕。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同、张某中(男,68岁,灌南县人)、赵某霞(女,46岁,灌南县人)、张某娟(女,24岁,灌南县人)明知对方系公安机关民警正在追捕逃犯仍然采取抱、咬、推拉等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抓捕,致使张某刚逃跑,并致使三名辅警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同、张某中、赵某霞、张某娟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调查与处理】

  张某同、张某中、赵某霞、张某娟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灌南县公安局2018年4月25日移送灌南县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灌南县院于2018年5月29日对张某同、张某中、赵某霞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对张某娟经过公开听证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灌南县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张某中有期徒刑1年4个月、赵某霞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律分析】

  1.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本案中,新集派出所得知网上逃犯张某刚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同家中,该所副所长沈某勇带领三名辅警前往抓捕,属于依法履行职务;且在履职过程中,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及来由,整个过程中亦无过激、不当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张某同、张某中、赵某霞、张某娟在事前、事中明知张某刚因为违法行为被上网通缉,且明知是公安机关依法抓捕的情况下仍然暴力阻碍抓捕,导致逃犯逃跑,三人轻微伤,属于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主犯,起辅助、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行为轻重不同。犯罪嫌疑人张某同从公安机关一开始抓捕时就开始阻拦,并采取推、拉、殴打、搂抱民警的方式使得民警抓捕行为受到了强有力的阻碍,且示意其女儿参与阻拦;犯罪嫌疑人张某中从开始就搂抱一名民警,使得该名民警无法对张某刚实施抓捕。张某刚、张某中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犯罪嫌疑人赵某霞中间参与,并对民警拉扯;犯罪嫌疑人张某娟也是对民警拉扯;两人虽然也实施了一些行为,但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其中张某娟的行为又轻于赵某霞,两人的行为不足以导致逃犯逃跑,可以认定为从犯。

  3.张某娟系大四女大学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相对较轻,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经与校方联系,得知该生在学校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活动,学业优异,通过与学校沟通,学校同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完成学业的机会,遂综合该生的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从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失足的大学生出发,决定对张某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在校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对于一般犯罪,司法实践中部分在校生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塑性。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不断转变司法观念,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在依法惩处在校生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在校生的挽救、教育和预防。

  本案中三名受伤辅警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曾到检察院专门反映情况,表示该案四人行为恶劣,绝不姑息。检察官多次与三名辅警沟通说理,在对张某娟的处理上始终保持审慎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最终,检察官经过自行补充侦查,对张某娟能否作相对不诉处理的证据反复论证,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做出决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受伤的三名辅警参加对张某娟不起诉听证会,论证张某娟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且经过对张某娟所在学校进行调查,张某娟品学兼优、对人真诚和善,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最终得到听证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对张某娟作出相对不诉处理。目前,张某娟已经从学校顺利毕业并在苏州找到工作。

  编辑:马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