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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串通投标案
2018-12-21 08:48:00  来源:灌南县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灌南县淮河路实验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被告人张小飞通过被告人丁强联系并借用山东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惠权通过被告人李勇联系并借用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李勇作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参与投标。第一次流标后,该项目于2017年12月28日第二次对外招投标,张小飞联系并借用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继续借用山东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惠权继续借用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李勇继续作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李勇将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透露给张小飞、惠权、丁强等人,并约定中标后项目的附属工程由李勇承包。后张小飞、惠权、丁强等人商定投标报价和中标公司,并由丁强制作有关标书,用非法手段使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4992172.42元中标,严重扰乱灌南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权、张小飞、李勇、丁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我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特色亮点

  本案对于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人员认定串通投标具有指导意义。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一是投标人之间(两个主体以上)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联手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排挤其他投标者。但如果一个人借用、冒用多人进行投标,因为名义上的多个投标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一个人,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本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于具有法定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身份的自然人或单位。实际上,招投标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串通投标行为主体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种,如不具备投标人资格的个人或单位盗用具备投标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参加投标并串通投标的,具体参与招标工作的自然人或单位如招标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代理人及有关的工作人员违背招标人、投标人意志串通投标的,等等。上述情况中,虽然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身份,但无可否认,其行为也同样侵害了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法益,而且侵害的程度可能大于具有法定身份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本案的两行为人借用他人资质串通投标,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四、办案感悟

  政府招投标的项目多为涉及民生公益事业,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本案的项目为学校,关乎到下一代的成长。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学校不能按照工期完成,严重影响了一批孩子的上学,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如何规范招投标市场,让真正有资质的公司公平参与招投标,保证项目顺利推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应该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投标主体的监督管理。除了对投标人报送的预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外,要联合公安、建设等部门,运用大数据平台等技术,对经常在本地投标而又未中标的企业进行深入细致审查,是否存在出借资质的情况;严格对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保证项目质量。

  编辑:马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