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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何井祥滥伐林木案
2018-12-21 08:49:00  来源:灌南县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井祥,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田楼镇三庄村五组48号。

  2017年12月,被告人何井祥明知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灌南县田楼镇浦东村铁路西侧潮河堆南侧陈德祥家的165株杨树予以砍伐,并卖于他人,经林业部门鉴定165株杨树材积为30.4162立方米。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日以被告人何井祥犯滥伐林木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保护生态环境,公诉机关同时对被告人何井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8月23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当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井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井祥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8529.02元,用于灌河大堤水源涵养林的修复。一审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特色亮点

  本案是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成立以来首次在案发地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且全程网络直播,在将司法工作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同时,也时刻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树立良好的法治信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

  将审判地点放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浦东村灌河大堤上,也是为了最大程度的方便群众参与诉讼,通过具体案件的庭审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也能让社会公共因犯罪而受损的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同时增强环保意识,这样的庭审形式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结束后,灌南县检察院现场发放自行整理制作的图文彩页——《公益诉讼宣传手册之滥发林木罪》,向村民普及林木保护系列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引导村民主动了解和学习领域内刑事犯罪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四、办案感悟

  许多村民只知道砍树要办许可证,却不知道未经许可伐树可能会触犯刑法,我们在案发地开庭,是要让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生态损害有更直观的深刻认识,也借此机会以案释法。“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因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去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保护、食药品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国有土地保护等四个方面法律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也能让社会公共因犯罪而受损的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群众利益损害无小案,我们打击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在专注提升专业化能力的同时,把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最终目标,真正肩负起‘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一角色应有的担当。

  编辑:马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