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建议书 灌检执检建〔2020〕1号
2020-09-04 08:41:00  来源: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上级院转来的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人员胡为荣等人羁押期限情况的报告,经核实:

罪犯胡为荣,男,1969年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9012344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界牌镇冲边村三组90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2019年8月6日,你院判决胡为荣犯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胡为荣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通过你院提出上诉,因二审法院一直未进行上诉谈话,也未送达延长审理期限法律文书,在该案上诉三个月后,滨海县看守所管教及驻所检察官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催办,其回复称该案二审在南京环资法庭审理。至2020年1月10日,承办法官电话回复:经查询,发现该案卷宗及上诉材料等仍在灌南法院,由于工作疏忽,导致该案至今尚未移送南京环资法庭审理。

2020年1月14日,胡为荣上诉案始移送南京环资法庭。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胡为荣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但该案承办法官在胡为荣提出上诉近五个月时间,且经滨海县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多次催办的情况下,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以致胡为荣上诉材料迟迟未能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工作衔接不严密,管理存在漏洞

你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上诉这一诉讼环节的相关工作衔接不到位,没有对上诉案件监督管理的相关机制,承办法官在判决后,未及时对上诉情况进行跟踪,导致案件未能及时移送上级院审理。

为了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建议你院:

1、加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提高责任意识;

2、加强对上诉案卷材料的移交衔接和监管,以防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特提出以上检察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我院。

 

2020年4月16日

           

  编辑: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