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审结起诉串通投标罪7件36人,涉案总金额1亿6千余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不规范行为普遍等特点,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串通投标罪案件办理特点
一是串通投标行为隐蔽性强。通过案件办理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大多发生在参加投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参与投标的经营者在确定投标意向后,往往会召集其他相熟的经营者协议围标或联合其他参与投标的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相互通气后,约定由一家经营者中标后分包项目给其他经营者或各自竞标不同的项目,以避免互相竞争,共同分取利益,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此外,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也有部分经营者通过言语威胁和支付其他竞标者“喜面钱”,来达到减少竞标对手、促成自己中标的目的。以东海县院办理的咸友军等人串通投标案为例,嫌疑人通过事先约定,以每人分得“喜面钱”40万元换取在竞标时互相不再报价承诺,最终促使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中标。上述串通投标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或竞标人私下联络的形式,互相达成一致意见,而这只有互相串通的人才相互知情,使得串通投标行为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无法预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串通行为;而中标者向其他经营者支付“喜面钱”,使其他经营者在获得既有利益的情况下,很难有动力向司法机关举报串通投标行为,加强了串通投标行为的隐蔽性。
二是串通投标行为较为普遍。由于招标者往往是政府机关,且招标都是面向社会、按期公开进行,这就给经营者一个有利的时间段来互相联络,以达到中标目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多数嫌疑人承认串通投标是一个很普遍的事情,已是竞标者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在此前提下,部分经营者明知无法中标,却仍以吃“喜面钱”为目的参与竞标,更是促进了串通投标行为的普遍滋生。以邢桂全串通投标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邢桂全采用软硬兼施手段,串通其他投标人放弃竞标,而其他投标人在知难而退后,却仍然继续参与竞标,以拿取“喜面钱”;犯罪嫌疑人邢桂全不仅在其中穿针引线,还让自己的朋友参股其他竞标者的竞标保证金,从“喜面钱”中分一杯羹。此种情况表明,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已是行业内部普遍性的做法,是默认的潜规则。
三是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性较大。一方面,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带来巨大损失。以咸友军等人串通投标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事先言语威胁和发放“喜面钱”等手段与其他竞标者串通,致使在竞标当天无人抬价,最终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以1721万元中标桃林镇老粮所地块,仅比最高报价多出10万元,给国家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串通投标行为的滋生严重腐坏公职人员廉洁性。在串通投标过程中,部分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通过行贿手段串通招标者达到中标目的。如王辉、葛青利等人串通投标、行贿案,犯罪嫌疑人葛青利向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刘传鑫行贿30万元,通过采取“有限数量制”、设置“法人面谈”条件和泄露项目经理答辩题目等形式帮助葛青利缩小招标竞争,并在其后联系其他入围公司帮助葛青利围标,从而使葛青利顺利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的滋生,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职人员廉洁性受到极大破坏。
二、串通投标特点原因分析
一是主管部门对串通投标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由于串通投标的行为都是私下进行,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在巨额利益的诱使下,投标方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抱作一团,中标则有巨大收益,串标则能不费力气地拿到“喜面钱”,这就使得在打击串通投标过程中,招标者和投标者处于完全对立的两面,难以广泛地发现有效线索。2016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办理的7件串通投标案件中,经群众举报而立案侦查的仅有1件,其余皆由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主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案件线索匮乏、行业利益绑定,各方面原因导致串通投标的行为长期游离于法外,无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
二是串标违法成本低。一方面,刑事责任较低。《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在刑事犯罪处罚中属低程度处罚,与其可能造成的国家和集体损失相比不对称。另一方面,财产损失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一千万中标金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5至10万,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需罚款2500元至10000元,这相较于上百万的收益来讲,违法成本不成比例。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由于存在行业分割、地区封闭等原因,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转换阵地即可再次违法,很难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一些企业在当前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不是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手段增强竞争力,而是抱着投机心理,通过充当“陪标者”分取“喜面钱”或者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谋取高额利润;而违法成本低,使得投标人在利益驱动下,对自身信用以及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对违反规定串通投标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信用围堵”,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净化招投标领域竞争氛围,使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二是加强招投标监管。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尤其是在财产处罚方面,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使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得不偿失,降低铤而走险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举报串通投标行为的奖励力度,在串通投标行为被查证属实、并收取违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金后,高额奖励举报人,使行业经营者能够互相监督,确保行业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