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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办案数据情况
2022-03-29 16:04:00  来源: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一、审查逮捕工作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22年1至3月,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案件31件42人,同比件数下降47.46%、人数下降51.72%。

  其中,受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0件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二)批准/决定逮捕情况

  经审查,2022年1至3月共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20件24人,同比件数下降37.50%、人数下降38.46%。

  批捕普通刑事犯罪前五位的个罪是:盗窃罪4人,占16.67%;寻衅滋事罪1人,占4.17%;诈骗罪2人,占8.33%;故意伤害罪1人,占4.1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0人,占0。值得关注的是,批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0人,占0。

  2022年1至3月,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0人(含积存),同比— (0.0/0)。

  (三)不捕情况

  2022年1至3月,不批捕和决定不捕19人,同比下降54.76%;不捕率为44.19%,同比减少7.67个百分点。

  不批捕和决定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中,不构成犯罪不捕0人,占不捕人数的0。证据不足不捕10人,占不捕人数的52.63%。

  2022年1至3月,决定不捕职务犯罪0人,比去年同期不捕职务犯罪净减0人。

  (四)审查逮捕工作其他情况

  1、捕后不起诉。2022年1至3月,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0人被不起诉,占逮捕人数的0,同比0。

  2、捕后判处拘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2022年1至3月,共0人,占逮捕人数的0,同比0。

  3、捕后宣告缓刑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1至3月,共1人,占逮捕人数的4.17%,同比减少0.96个百分点。

  4、捕后宣告无罪。2022年1至3月,共0人,同比— (0.0/0)。

  5、不捕复议复核。2022年1至3月,对于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0人,同比— (0.0/0)。经复议复核,共改变原决定0人,同比— (0.0/0)。

  二、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一)受理和审结情况

  2022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98件139人,同比分别上升22.50%、上升23.01%。

  2022年1至3月,共受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同比分别下降80.00%、下降80.00%。

  (二)决定起诉情况

  经审查,2022年1至3月,决定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各类犯罪60件85人,同比分别上升9.09%、上升21.43%。

  起诉刑事犯罪前五位的个罪是:盗窃罪16人,占18.82%;危险驾驶罪12人,占14.12%;故意伤害罪3人,占3.53%;交通肇事罪3人,占3.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0人,占0。

  2022年1至3月,决定起诉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同比分别下降25.00%、下降40.00%。

  (三)不起诉情况

  2022年1至3月,共决定不起诉各类犯罪3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同比下降83.33%;不起诉率为3.41%,同比减少17.28个百分点。

  审结时,因情节轻微不起诉1人,占不起诉人数的33.33%。因证据不足不起诉0人,占不起诉人数的0。因不构成犯罪不起诉0人,占不起诉人数的0。

  2022年1至3月,对于职务犯罪,共决定不起诉0人,是去年同期4人的倍,不起诉率为0。

  (四)判决情况

  2022年1至3月,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法院同期作出生效有罪判决217人,占法院审结数的比例为100.00%,法院宣告无罪判决和不负刑事责任0人,同比— (0.0/0)。

  (五)审查起诉工作其他情况

  1、退回补充侦查。2022年1至3月,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共退回补充侦查9件,同比增加350.00%,占受理和积存案件的4.50%,同比增加3.20个百分点。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9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0件。

  2、撒回起诉。2022年1至3月,共撒回起诉0人,同比— (0.0/0),占起诉人数的0。

  3、量刑建议。2022年1至3月,一审公诉时共对144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同比下降14.79%,占同期起诉人数的169.41%,同比减少72.02个百分点。法院同期采纳量刑建议比率为94.44%,同比减少4.96个百分点。

  4、庭前会议。2022年1至3月,一审公诉共出席庭前会议1件,占同期起诉案件的1.67%。

  5、出席法庭。2022年1至3月,各刑事审判程序共出庭118件,其中一审简易程序案件28件,二审上诉开庭案件0件,合占23.73%。

  6、证人、鉴定人出庭。2022年1至3月,检察机关一审出庭公诉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0件,占0。

  7、列席审委会。2022年1至3月,检察机关在各刑事审判程序中,共对0件案件审理情况列席了审委会,同比— (0.0/0)。其中一审列席审委会1件。

  8、不诉复议复核。2022年1至3月,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0人,同比— (0.0/0)。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起诉决定0人。

  三、批捕、起诉重点关注犯罪情况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方面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022年1至3月,共批捕0人,起诉0人。对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犯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涉及恐怖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涉及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2人,起诉5人,同比分别下降33.33%、上升25.00%。对于“两抢一盗”犯罪,批捕4人,起诉16人,同比分别下降33.33%、上升700.00%。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涉及网络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行为,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对于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批捕2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2.0/0)、下降100.00%。对于利用网络电信手段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校园欺凌、涉医等社会关注犯罪。2022年1至3月,批捕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校园欺凌和严重暴力犯罪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对于在医疗机构内殴打、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犯罪,批捕0人,同比— (0.0/0),起诉0人,同比— (0.0/0)。

  涉及“黄赌毒”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赌博、开设赌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卖淫、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批捕6人,同比上升20.00%,起诉18人,同比上升500.00%。其中,批捕毒品犯罪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下降100.0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2022年1至3月,共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二)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

  2022年1至3月,共批捕各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0人,起诉10人,同比分别下降100.00%、上升400.00%。

  涉及金融犯罪。2022年1至3月,批捕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0人,起诉1人,同比分别下降100.00%、下降50.00%。批捕各类金融诈骗犯罪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涉众型经济犯罪。2022年1至3月,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0人,起诉1人,同比分别— (0.0/0)、下降50.00%。另外,批捕组织领导传销罪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批捕0人,同比— (0.0/0),起诉9人,同比— (9.0/0)。其中,批捕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0人,同比— (0.0/0),起诉0人,同比— (0.0/0)。

  影响企业发展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侵犯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批捕0人,同比— (0.0/0),起诉0人,同比— (0.0/0)。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铁路运营安全、飞行安全、劳动安全、工程重大安全、教育设施安全、消防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重大事故犯罪,共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 (0.0/0)、— (0.0/0)。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

  食品安全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批捕0人,同比— (0.0/0),起诉2人,同比— (2.0/0)。

  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资源保护的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批捕0人,起诉2人,同比分别— (0.0/0)、下降66.67%。

  侵害特殊被害人权益犯罪。2022年1至3月,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捕3人,起诉5人,同比分别下降25.00%、0。对于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下降100.00%、— (0.0/0)。对于侵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批捕0人,起诉0人,同比分别下降100.00%、— (0.0/0)。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批捕0人,同比— (0.0/0),起诉0人,同比— (0.0/0)。

  四、严格证据审查、贯彻宽严相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一)严格证据审查

  要求补正解释。2022年1至3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共3件,同比下降25.00%。

  非法证据调查。2022年1至3月,依法开展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工作,对于确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已纠正0件。

  排除非法证据。2022年1至3月,在不捕、不诉案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而不予逮捕的0人,不起诉0人,同比分别0、0。

  (二)无逮捕必要不捕和相对不起诉

  在不捕案件中,2022年1至3月,因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捕7人,同比下降36.36%,占不捕总数的36.84%,同比增加10.65个百分点。在不起诉的案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1人,同比下降88.89%。占33.33%,同比减少16.67个百分点。

  (三)适用刑事和解情况

  2022年1至3月,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共不批捕0人,不起诉0人,分别占不捕、不诉刑事案件人数的0、0,同比分别0和减少5.88个百分点。

  (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2022年1至3月,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5人,人数同比下降54.55%,占受理刑事犯罪案件总人数的11.90%,同比减少0.74个百分点。

  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11人,人数同比上升266.67%,占受理刑事案件总人数的7.97%,同比增加5.19个百分点。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2人,占审结未成年人总数的40.00%,同比减少60.00个百分点。共不起诉未成年人0人,占公诉审结未成年人总数的0,同比0。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2人,同比— (2.0/0),占公诉审结未成年人总数的25.00%,同比增加25.00个百分点。

  开展社会调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共对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比— (0.0/0),占同期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0,同比0。

  五、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

  (一)立案监督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2022年1至3月,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件,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同比下降80.00%,监督立案率为100.00%。经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案件,同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1人,同比0。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0件,通过监督,公安机关撤案0件,同比下降100.00%,监督撤案率为0。

  对涉嫌犯罪而未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0件0人,同比分别— (0.0/0)、— (0.0/0)。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0件0人,侦查机关立案0件0人,立案人数占建议移送的比率为0。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同期批捕0件0人,起诉0件0人。

  开展专项立案监督。2022年1至3月,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人,同比分别%、%;督促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生态环境保护犯罪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人,同比分别%、%。

  (二)侦查监督情况

  2022年1至3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中,纠正漏捕0人,同比— (0.0/0);纠正漏诉1人,同比— (1.0/0)。

  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7件次,同比下降41.67%;已纠正6件次,同比下降40.00%,纠正率为85.71%。

  (三)刑事审判监督情况

  2022年1至3月,按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共提出抗诉0件,同比— (0.0/0)。其中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0件,同比— (0.0/0)。

  法院审结0件,其中改判0件,占审结数的0,同比0。

  针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0件次,同比— (0.0/0),已纠正0件次,同比— (0.0/0),纠正率为0。

  (四)刑事执行监督情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2022年1至3月,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0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同比— (0.0/0)。

  羁押期限监督。2022年1至3月,发现违法超期羁押0人,同比— (0.0/0)。其中,公安、安全机关超期0人,法院超期0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超期0人。提出书面纠正0人,并已纠正0人。

  “减假暂”监督。2022年1至3月,针对发现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共提出纠正0人,同比— (0.0/0);已纠正0人,同比— (0.0/0),纠正率为0。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2022年1至3月,针对交付执行、收押、出监出所、监管活动、留所服刑中的违法情形,共提出书面纠正8件次,已纠正0件次,同比— (0.0/0),纠正率为0。

  监外执行活动。2022年1至3月,针对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刑在交付执行、监管矫治、变更、终止执行活动中的履行职责不当情形,共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件,已纠正1件,纠正率为100.00%。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2022年1至3月,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监督、民行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民行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21件,同比上升28.72%。

  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0件,同比— (0.0/0)。法院同期审结0件,其中,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共0件,占再审结果的0,同比0。

  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0件,同比下降100.00%。法院同期采纳0件,采纳率为0,同比0。

  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3件,同比— (3.0/0)。

  对于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022年1至3月共提出检察建议16件,同比上升60.00%。法院已采纳16件,采纳率为100.00%,同比增加30.00个百分点。

  针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022年1至3月共提出检察建议29件,同比上升163.64%,已采纳24件,采纳率为82.76%,同比增加37.30个百分点。

  2022年1至3月,共支持起诉65件,是去年同期52的倍。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民事检察中支持起诉41件,是去年同期48的倍。

  (六)控告检察工作情况

  2022年1至3月,受理群众各类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访9件,同比下降85.48%。其中,受理首次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0件,同比— (0.0/0)。受理首次控告0件,同比下降100.00%。受理首次申诉9件,同比下降84.48%。

  2022年1至3月,共审查处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8件,同比下降85.19%。

  (七)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情况

  2022年1至3月,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0件,同比— (0.0/0)。经复查,维持原决定0件,改变原决定0件。

  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0件,同比— (0.0/0)。经复查,各级院刑事申诉部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共提出抗诉0件,同比— (0.0/0)。另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0件,同比— (0.0/0)。

  受理刑事赔偿申请0件,立案0件,决定给予赔偿0件,同比— (0.0/0)。提起国家司法救助5件,经审批,实际救助0人。

  编辑:胡蝶